日期:2025-09-16 14:35
2025年9月10日,国家消防救援局官网发布《国家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消防(2025)39号),自2025年11月9日起施行。
《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172号)、《消防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消防〔2024〕44号)同时废止。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明确了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则,包括违法行为、法律规定、处罚依据、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形、量罚幅度等内容。
同时,规定了适用范围、原则、不予行政处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从重行政处罚等,将有处罚幅度的违法行为明确“轻微、较轻、一般、较重、严重”五种具体情形,分别对应罚款幅度的0~20%、20%~40%、40%~60%、60%~80%、80%~100%五个量罚区间。
《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明确了对53类违法行为实施的“罚款”处罚,但“警告”、“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应资格”等“罚款”以外的行政处罚不在《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范范围。
其中涉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能出现的27类违法行为的“罚款”类行政处罚如下:
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3、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4、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冒用其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义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
9、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未经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签名、盖章,或者未加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印章的
1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或者消防设施操作员未到现场实地开展工作的
1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未公示营业执照、工作程序、收费标准、从业守则、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证书、投诉电线、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在经其维护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
19、注册消防工程师有需要变更注册的情形,未经注册审批部门准予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的
20、注册消防工程师聘用单位出具的消防安全技术文件未经注册消防工程师签名、加盖执业印章的
25、注册消防工程师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执业印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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